很久沒有寫評論;整天就是顧著找好吃的東西!天天寫評論文,慣性就是觀察、分析;不隨所謂的「社會輿論」起舞!但難免不盡客觀公平之處,若有傷眼,還請自行按一下視窗右上的「X」!

前一陣子,六歲女童遭性侵案子,被告卻被輕判!引來網友一陣撻伐!也有網友連署了27萬人的支持,欲罷免承審法官。雖然以現有的制度,這其實並不可能「實質實現罷免法官」,但是造成的社會輿論不容小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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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至今都還沒落幕,扯的沸沸揚揚!又來個高雄高分院,發回了一件三歲女童性侵案;認為二審法官的判決應「引用」較輕的法條審理之,故「發回」更審,這部份得強調,不是「駁回」!

在談論冷冰冰的法條之前,就案情本身,天天想,任何一個稍有良知與社會道德的人,第一個反應大概就是一個國罵:「幹!沒人性,槍斃掉算了」!

這部份,是「人性」!以人性面來看這案情的本身,天天比較傾向用銼刀在沒有麻醉劑的情況之下,慢慢把被告的生殖器磨平!問題是:「法律上,沒有這樣的刑罰」!所以每個人都會有的「憤愾」!天天一樣有!

訐譙之後,讓我們來仔細看看這事件的本身;當然天天不會貼出一堆的判決文,因為那不是重點;我們先來看看最高法院的職責:「法律審」!

三審法官針對二審法官的判決,是去「檢驗」二審法官的「法條適用」是否正確,再來判斷是否定讞或是發回!這一點概念我們得先有,不然跟著情緒或是媒體暴走,難免流於人民公審的情況。

二審的法官,判決被告「七年兩個月」的有期徒刑,是援用刑法第221條「加重強制性交罪」!屬於無期徒刑至七年以上最低本刑判決!

該氣的氣完,該有的基本概念有了,天天就來分析一下這社會新聞所謂的「問題癥結」!新聞標題總是很聳動!當然這是媒體吸引、聚焦目光的方式;六歲女童的性侵案,每個人氣憤的原因:「判太輕了」!而三歲女童的案件,每個人氣憤的原因又跟六歲女童的案件如出一轍:「啥叫做沒有違反女童意願」?

從最近的許多新聞上,「法匠」實在多如牛毛;這些所謂的法官,讀書很厲害、背誦法條很厲害,但是就是「拘泥、執著」在法條的「文字」!而忘了立法背後的「精神」!

法律的訂定,是要懲罰「被告」來還給「受害者」與社會期待的「司法正義」!文字的制度,怎麼樣都不可能達到完美的地步,而這些所謂的「法匠」的工作,就是有著「獨特的法律見解」,造成被害者二次甚至多次的傷害!

這事件中,天天要撻伐的,有三者:「立法委員」、「最高法院」、「二審法官」!

第一個該幹的就是這些尸位素餐的國會議員!當初立法怎麼會有個這麼大的漏洞讓這些法匠「自由心證」地胡亂解釋?不管你三歲還是六歲,那有啥「意願」可言?還有臉休會?還有臉上政論節目批判這事件?是你們這些只會演戲搞政治的人,訂定出這莫名其妙的法條,造成這樣的社會動盪,還大言不慚地在那邊說三道四?真是厚顏到了極點!

第二個就是這些發回更審的法官; 判決書中,大致上是闡明二審法官應有「客觀認定」的事實,說這三歲女童在脫口說出:「不要」的同時,被告立即停止這性侵的行為!故不構成「強制」的要件,因為被告住手了,所以沒有「違反女童意願」!故應援用刑法221條中的「強制性交罪」而非「加重強制性交罪」!

到這裡,如果你是耐心地逐字看完,我們大概就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了;就是一堆尸位素餐的國會議員,加上一群「死讀書、自視甚高」的法官,交織出這樣一件又一件,讓沒讀書的市井小民都瞠目結舌的判決!

管你三歲還是六歲?管你有沒有所謂的意願?在法律上,如果你沒有明確表達「我不要被性侵」,這些法匠居然就會解讀成:「合意性交」!也就是說,在這案例上,最高法院幾乎是用「合意」的方式在對待!這用在14歲以上的男女,天天個人覺得適用!十四歲以上的男女,有足夠的表達、演繹自己意願的能力,也該為自己的行為開始學習負責!

但是在一個還沒讀幼稚園或是一個正在讀幼稚園的男女身上,適用嗎?這不是立法的缺失嗎?也就是因為這樣的立法品質,讓這些法匠可以自以為是的解讀一件又一件的謬論判決!有因才有果,這些市井小民都覺得荒唐的社會案件,怎麼都沒看到這些立委作立即的修正或是被批判呢?難道日後教育自己的小孩的第一句話,不是叫爸爸、媽媽,而是該教他要很明確的會先說:「我不要被性侵」!這樣日後若遇不幸,在呈堂之際,法官大人才會認為「確為違反意願」?

第三個要幹的,是這二審法官;怪異吧?判七年兩個月還不夠重呀?為啥天天要批判他?之前六歲女童的案子,法官援用「強制性交罪」判決三年兩個月,社會一片嘩然!因為該法是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;大家都覺得判決太輕啦!法條應該援用「加重強制性交罪」才對!

可是「加重強制性交罪」的最輕本刑就是七年咧,最高可以到無期徒刑耶!那七年兩個月算是重判?有時後天天真的要勸勸那些「忿忿不平」的網民,先冷靜,然後來批判!這樣分析,各位覺得這二審法官判得很重嗎?這跟之前那六歲女童的性侵案件不是一樣嗎?如果認為當初那六歲女童的性侵案判決太輕,那輕重的分野又在哪呢?

講完這三個層級的個人見解,我們可以發現,法官的「心証」是很法匠化的心態,但是問題的因由是出在哪?不從根由去修改法律,不督促這些國會議員少演戲、少打架,專心立法,這樣的令人憤怒的事情,還是會層出不窮!

再者,針對這種對三歲、六歲的性侵犯者,都是屬於「戀童癖」的變態罪犯,天天必須使用「變態」這樣的字眼;這樣的罪犯,「再犯」的可能性是比任何犯罪都要來的大!本來就該強制立法,針對這樣的罪犯,刑期的提高、假釋門檻的設限,甚至是終身監禁都是要著墨的範圍!哪還有留下那麼多漏洞可以讓法官去自由心證?真是一整個的莫名其妙?!

忘了提醒各位,這被告現在並沒有收押,還在外頭晃著呢!家裡有小朋友的,父母師長得多多注意了!誇張吧?這樣的犯罪者,沒有收押!難道這沒有再犯之虞嗎?發回更審而不定讞,讓這變態的犯罪者有著更久的時間尋找下一個獵物嗎?這就是台灣的司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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